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周美慧
- 原告
- 周慶華
- 原告
- 郭廷海
- 被告
-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馮振義
- 被告
- 馮瀚鋒
- 被告
-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5,961萬9,18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為1億1,600萬元,原告郭廷海部分為1,605萬元業經確定,是本件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1萬5,200元,原告郭廷海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