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 原告
- 鄭文一
- 原告
- 鄭文星
- 原告
- 高立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左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學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得心證之理由第㈡、⒉、⑵點第五行,關於「亦認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亦難認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