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 原告
-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群
- 訴訟代理人
- 方介駿
- 被告
-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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