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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播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焦威文

  • 原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訴訟代理人 方介駿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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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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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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