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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杜慧玲許柏彥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乃仁
被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逸生

謝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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