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乃仁
- 被告
-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逸生
謝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