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繼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6,376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1,2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