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甫
- 被告
-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福慶
郭候(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