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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林春鈴許柏彥

上訴人
吳滄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永山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20萬2,800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為820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