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 原告
-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81,24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43,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42,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81,24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43,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42,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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