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璟太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欣律師
- 被告
- 趙善水
溫玲瑜
趙鎮緯
趙鎮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6萬7428.1元,惟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23日適為假日,故依同年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45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億8653萬3863元(計算式:美金616 萬7428.1元×30.245=1 億8653萬3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8653萬3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萬8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