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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告
璟太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英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告
趙善水

      溫玲瑜

      趙鎮緯

      趙鎮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6萬7428.1元,惟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23日適為假日,故依同年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45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億8653萬3863元(計算式:美金616 萬7428.1元×30.245=1 億8653萬3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8653萬3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萬8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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