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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晨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1年4月6日具狀表明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起訴時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計算式:2,000萬元+400萬元=2,40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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