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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參加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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