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錫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俊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莊季凡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盧意祥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武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月暇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聰律師
林信和律師
呂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