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錫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91元【計算式:127,131元+12,060元=139,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