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佳薇楊惠如范雅涵

上訴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91元【計算式:127,131元+12,060元=139,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