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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呂炫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第199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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