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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婷妮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被告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送達原告聲明第一項所指附表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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