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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林瑋桓王沛元

上訴人
即原告
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FA HUA FRAGRANCE & COSMETIC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丹格斯(ARNAUD PIERRE MARIE DANGAS)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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