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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王國政
被上訴人
原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民
送達代收人
王尹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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