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國政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傑民
- 送達代收人
- 王尹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