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明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雅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6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