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被告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被告
馮竣嗣
被告
韓駿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等緣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