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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高巧玲律師
被告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被告
馮竣嗣
被告
韓駿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永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7月15日由馮宣然變更為馮竣嗣,又訴訟代理人詹晉鑒律師、簡逸豪律師於111年8月9日具狀終止委任,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時,被告永流股份有限公司固委任楊婷鈞律師到庭(嗣終止委任),然係由原法定代理人馮宣然委任,訴訟程序難認合法,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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