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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陳彥君

  • 當事人
    林德興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黃郁喬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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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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