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林德興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牧宸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喬律師
- 被告
-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和
- 被告
-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建興
- 被告
-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 被告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玉枝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慶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