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陳彥君
- 當事人林德興、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黃郁喬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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