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 原告
-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淵寬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香羽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念涵律師
- 被告
-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仲杰
- 訴訟代理人
- 黃教範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省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