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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匡偉梁夢迪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洪仲杰

  • 原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念涵律師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 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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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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