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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匡偉梁夢迪張庭嘉

原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念涵律師
被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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