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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楊宗興

  • 原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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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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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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