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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愛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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