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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比克斯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念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被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訴訟代理人
李爵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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