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 原告
- 林義益
- 原告
- 徐瑞春
- 原告
- 林冠融
- 原告
- 林家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被告
- 榮文川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內業工程師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長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站長
- 被告
-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洪崇拚
- 被告
- 謝兆明
- 被告
- 林永騰
- 被告
-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莫若楫
- 被告
-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潘冀
- 被告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