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 原告
-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增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巧亞律師
- 被告
- 張效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有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1,18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7萬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852元,原告尚欠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