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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被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0樓之0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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