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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陳靜茹

  • 當事人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項,儘速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說明: ⒈提出所稱自98年起已陸續償還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公司)新台幣(下同)6,118萬5,715元之證明。 ⒉提出所稱已開立15張到期日均為98年8月17日之分期還款支票 予台鳳公司之相關支票明細,及陳明是否已兌現。 ⒊何以於另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審理時,否 認上開15張票據係其與台鳳公司間開立? ⒋陳報所稱被證1所示4張支票開立日期,及是否有相關之對帳資料可資證明。 ⒌提出向訴外人陳明祥購買7,700萬5,022元債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6月18日士儀八十九執莊一三二九0字第2491 5號債權憑證,及陳明如何處理抵押品台鳳公司股票89萬4,876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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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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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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