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福情
- 被告
- 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金珠
人
視同被告 CANEL LIGHTING TRADING COMPANY LTD.
兼法定代理 周時彬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