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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告
張永浪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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