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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王秀慧

  • 當事人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張永浪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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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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