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 原告
-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高毓謙律師
- 被告
- 張永浪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語蓁律師
- 被告
-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