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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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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425元,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62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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