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 原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被告
-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榮
- 訴訟代理人
- 羅名威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宛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惟原告繳納230萬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760元(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