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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宛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惟原告繳納230萬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760元(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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