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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薛嘉珩王沛元

上訴人
吳文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2,209元,依本件民國109年6月18日起訴時之中央銀行收盤匯率29.655計算,折合新臺幣3,624,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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