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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薛嘉珩王沛元

上訴人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嫣
上訴人
江文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文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09,562元,依本件民國109年6月18日起訴時之中央銀行收盤匯率29.655計算,折合新臺幣35,86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484元。上訴人江文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2,045元,依起訴時匯率折合新臺幣2,136,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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