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廖年毓
- 原告中國輸出入銀行法人
-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原 告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鄒昌儒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7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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