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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黃愛真

  • 當事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 訴 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送達代收人 翁鵬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 、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9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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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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