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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李進富、江玉嬌、施俊吉

  • 當事人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萬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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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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