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王得明、李進富、江玉嬌、施俊吉
- 當事人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萬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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