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菀菲
- 即原告
- 曾奕祥
- 即原告
- 吳鴻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淵
- 參加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萬6,000元(即上訴人拍定之總金額,計算式:33,318,000+33,318,000=66,6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7,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