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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菀菲
即原告
曾奕祥
即原告
吳鴻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葉德淵
參加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萬6,000元(即上訴人拍定之總金額,計算式:33,318,000+33,318,000=66,6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7,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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