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
- 上訴人
- 元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芬雪
- 被上訴人
- 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萬華
- 被上訴人
- 林仲安
上列上訴人元容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林仲安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本訴訟)、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主參加訴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占用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地價應核定為438萬7303元(計算式:61㎡×7萬1923元=438萬730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6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