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
- 聲請人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周育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2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唐伯龍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08年7月23日 未登載 540,000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