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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代理人
潘蕾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09年2月29日 5,145元 C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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