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宏利電子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09年10月1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9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月1日 CA0000000 2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2月1日 CA0000000 3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3月1日 CA0000000 4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4月1日 CA0000000 5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5月1日 CA0000000 6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6月1日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