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 聲請人
- 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日盛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7月22日 450,000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