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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代理人
霍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09年7月31日 188,054元 E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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