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5號
- 聲請人
- 陳榮達(即陳吳菊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陳威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18367-7 1 953 2 德成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5 25000 每張壹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