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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代理人
高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11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109年7月17日  26,000元 F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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