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絲黛拉麥卡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雅瑜
- 代理人
- 盧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9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滙豐(台灣)│滙豐(台灣)│108年8月│81,358元 │0472403 ││ │商業銀行股│商業銀行台│15日 │ │ ││ │份有限公司│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