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鋐源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普西寓│聯邦商業│108年5月│9,000元 │UA9023999 │ │ │管理委員│銀行南京│9日 │ │ │ │ │會 │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