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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張瑞玲(即楊祝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99151-2│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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